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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欧盟授权代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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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 年 1 月 1 日起,欧盟开始实施新的《医疗器械警戒系统指南》(MEDDEV 2.12/1-第五版,2007 年 4 月发布,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是在 2001 年 4 月发布的《欧盟医疗器械指令》(MEDDEV2.12/1-第四版, 以下简称《指令》)基础上修订的,修订内容包括:

1.将医疗器械全球协调行动任务组(GHTF)国际法规中关于医疗器械警戒及售后监督的指南性文件予以考虑,并将其相关内容转换成适用于欧盟的条款

2.介绍了欧盟医疗器械数据库(EUDAMED)

3.根据 2001 年《指令》实施的经验修改了一些规范性文件。

一、《指南》简介

《指南》的主要内容有欧盟体系中医疗器械事件报告、评价及现场安全纠正措施(Field Safety Corrective Actions ,以下简称FSCA),即医疗器械警戒系统的全部内容。建立医疗器械警戒系统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降低事件复发率的可能性来提高对患者、器械使用者及其他人的健康和安全的保护。要达到这一目标,需有关部门通过

对上报的不良事件进行评价,并利用适当的信息发布防止此类事件的重复发生或者减轻事件后果。该《指南》旨在促进以下指令对医疗器械警戒系统所要求内容的

统一应用和实施:

1.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指令(the Directive for Active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s, 简称 AIMD),90/385/EEC;

2.医疗器械指令(the Directive for Medical Devices,简称 MDD),93/42/EEC;3.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the 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s Directive ,简称 IVDD),98/79/EC。现场安全纠正措施(FSCA)、现场安全通报(FSN)、错误使用和非正常使用均为该《指南》新加入的内容,目的是为了在促进医疗器械全球协调行动工作组(GHTF)制定的法规与欧盟环境相协调过程中,强化和明确欧盟医疗器械警戒系统。医疗器械警戒系统是为了促进已使用器械的成员国之间现场安全纠正措施(FSCA)能够尽早统一实施,规定的主要纠正措施包括:器械的召回;现场安全通报(FSN)的发布;正在使用医疗器械的继续追踪监测/修正;器械设计改进、组件或制造过程的修正;标签或使用说明的修正等。

二、《指南》的范围

《指南》描述了医疗器械警戒系统的有关规定,包括制造商、国家主管机构(NCA)、欧盟委员会、认证机构、使用者及其他保障医疗器械安全的相关主体。

《指南》包括了所有当制造商或国家主管机构收到有关医疗器械事件信息时应采取的行动;涵盖了《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指令》第 8部分,《医疗器械指令》第 10 部分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第11部分,列出了欧盟各成员国收到制造商或其他地方关于医疗器械事件报告时的职责。

《指南》适用于在欧洲经济区(EEA)各成员国内和瑞士发生的医疗器械事件,这里的“医疗器械”指:1.标有 CE(Conformity European,欧洲合格证)的安全性认证标志的医疗器械;2.虽然没CE 标志但列入指令范围的器械(如定制器械);3.因在医疗器械指令生效前已经上市,而不具备 CE 标志的器械;4.器械虽然没有CE 标志,但是事件发生后采取的纠正措施与上面三种器械有关的。

《指南》还适用于所有与在欧洲经济区内及瑞士销售或使用含有 CE标志的器械有关的现场安全纠正措施(FSCA)。

三、 指南》中有关主体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是制造商

1.当医疗器械事件符合上报标准时,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当向相关国家主管机构报告事件和现场安全纠正措施(FSCA)

2.制造商有责任调查事件及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3.制造商应确保其在欧洲经济区和瑞士的销售代理、销售受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代理人员了解《指南》内容

4.制造商应确保其在欧洲经济区和瑞士的销售代理、销售受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代理人员的能够及时获得事件报告信息

5.当一次事件是由于两个或更多单独的器械共同引起的,且器械制造商不同,每个制造商都应递交一份报告给相关国家主管机构

6.制造商应随时告知认证机构在上市后中发生的影响认证的事情,其中包括警戒系统导致的相关变化。

二是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制造商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IVDs)的警戒报告相对更困难一些,因为通常患者接触不到 IVDs。因而也很难证明其对患者造成的直接伤害,除非器械本身造成了健康状况的恶化。其对患者的伤害更多是间接的,是否采取行动取决于 IVDs 事件的结果;但不管对患者造成的伤害是直接还是间接的,这类事件都应当上报。在难以确定患者身体状况的恶化或伤害后果与不正确使用 IVDs 的因果关系时,也应上报。

对于使用者或第三方导致的潜在错误情况,应仔细检查标识和使用说明是否存在不足之处,尤其是对于患者自己用来自我检查的器械。由于制造商提供的信息不足造成或可能造成使用者、患者或第三方伤害的,都应当上报。

三是国家主管机构

医疗器械警戒系统中,各成员国指定了国家主管机构,它们警戒联系方式都列在欧盟委员会网站上。

1.国家主管机构负责监控由制造商实行的医疗器械事件调查,在必要时可采取一定行动对制造商的调查加以补充

2.根据调查结果,由国家主管机构发布必要的信息来防止事件继续发生或后果恶化

3.各成员国应确保购买医疗器械或卫生保健条款涉及的组织和个人明白他们的合作是警戒链上首要环节。为了提高医疗器械警戒系统的效率,国家主管机构应鼓励使用者和其他器械流通、配送和使用环节涉及的专业人士积极上报,组织和个人有责任提供医疗器械的校验和维修报告。国家主管机构所掌握与医疗器械警戒系统相关的信息应予以保密,但是,可以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提供医疗器械事件报告。

四是使用者

1.使用者应当向制造商或者国家主管机构上报医疗器械事件,一般取决于各国法规的要求

2.一旦纠正措施确定,医院负责人、医务人员和其他卫生保健专业人士、使用者代表等对于医疗器械的维护及安全都负有责任,必要时可以采取一定措施。这些措施如果可行,可以与制造商合作。

四、《指南》中的相关定义

1. 非正常使用(Abnomal Use),即在制造商风险控制手段之外的导致事件结果发生的一项操作,或使用中缺少某一项操作。

2. 授权代表(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即制造商明确指定的欧洲经济区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该自然人或法人可代表制造商履行欧盟相关指令和法律对该制造商所要求的特定的职责。

3. 纠正措施(Corrective Action),为防止潜在不合格或意外情况的发生,有关部门所采取的消除这一情况的措施。

4. 药物与医疗器械的结合产品(Drug/Device Conbination Product),在医疗器械中注入一种药品或化学成分,对医疗器械作用的发挥起到辅助作用。

5. 欧盟医疗器械数据库(EUDAMED),主要是指:(1)关于制造商注册及在欧盟上市的医疗器械的数据;(2)关于执照发放、更正、补充、吊销、撤销或拒绝的数据;(3)警戒程序中获得的数据。

6. 现场安全纠正措施(Field Safety Corrective Action,FSCA),指医疗器械制造商采取的措施。因为使用已上市的医疗器械可能会有死亡或使身体状况严重恶化的风险,现场安全纠正措施就是为了降低这种风险。现场安全纠正措施包括:首先,将医疗器械退给供应商、器械改造、器械更换、器械销毁、购买者对制造商的产品改造或设计改变进行花样翻新。其中器械改造包括:(1)标签或使用说明的永久或临时改变;(2)软件的升级,包括远程存取控制软件;(3)改变患者临床管理方法来降低由于器械性能等造成的死亡或身体状况严重恶化的风险。例如:①对于植入式器械(通常临床上外植器械是不合理的),现场安全纠正措施不考虑受影响的非植入式器械是否可以收回,采取跟踪特殊患者的方式,建立 FSCA;②对于任何诊断器械,采取让之前的患者重新测试或对先前结果的再测试、评审的方式,建FSCA;③对于器械使用方法的改变,如制造商建议修改质量控制程序,采用第三方控制、频繁校对或改造 IVDs 的控制值。其次,制造商就器械使用方法给出的建议(如一些器械已经不再生产或者已经召回,但是仍有可能在使用)。

7. 现场安全通报(Field Safety Notice,FSN),由器械制造商或其代表向消费者和使用者传达现场安全纠正措施。

8. 损害(Harm),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或者对财产、环境带来损害。

9. 事件(Incidents),由于器械在特点或性能上的故障、毁坏,以及标签、使用说明标识不充分,而直接或间接可能或已经造成患者、使用者或其他人死亡或身体状况严重恶化的事实。

10. 间接伤害(Indirect harm),一些诊断器械以及所有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并不会对个人直接发挥作用,伤害可能是由于诊断结果导致的,是否采取行动取决于器械提供的信息或结果。如误诊、延迟诊断、延迟治疗、不当诊断、注入不当物质等。

11. 制造商(Manufacturer),在医疗器械投放市场前,以自己的名义对器械设计、生产、包装和标签负责的自然人或法人。

12.医疗器械(Medical Device),指根据医疗器械指令 90/385/EEC, 93/42/EEC 及 98/79/EEC,制造商预定用于人体以下目的的任何仪器、器械、器具、材料或其他物品,无论它们是单独使用还是组合使用,包括为其正常使用所必需的软件:(1)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测、治疗或减缓;(2)受伤或残障的诊断、监测、治疗、减缓或修补; (3)解剖学或生理学过程的探查,替换或修改;(4)妊娠控制。这些器材不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作用等方式在人体内外达到其预定的基本作用,但可用这些器材辅助其功能。

13. 定期汇总报告(Periodic Summary Reporting),是指制造商和国家主管机构之间协议的一种选择性的报告制度,目的是以一种统一的方式上报由于使用同一个器械或同一类型器械而产生的相似事件。

14. 严重公众健康威胁(Serious Public Health Threat),指将导致死亡、身体状况严重恶化或者重病需要迅速采取矫正措施的事件类型。包括:(1)由于事件本身意义重大且不可预料,导致对公众健康造成令人担忧的潜在危害,如艾滋病病毒(HIV);(2)常常会导致多人死亡。

15. 未预期的或意外的(Unanticipated),导致身体状况恶化的原因是在进行风险分析时所没有预料到的。

16. 使用错误(Use Error),使用医疗器械时,一项操作或省略一项操作导致出现与制造商、操作者预期不相同的结果。

17. 使用者(User),使用及维护医疗器械的卫生保健机构、专业人士、护理者或患者。

 

  • 五、 制造商角色

(一) 制造商的报告义务

当医疗器械事件符合相关上报标准时,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当向相关国家主管机构报告事件和现场安全纠正措施。报告时,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向国家主管机构递交一份初始事件报告,主要用以记录和评价事件过程。每一份初始报告都应当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最终报告,除非初始报告与最终报告为一份报告。 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在上报医疗器械事件前应有一个前期的处理过程,即有权决定是否上报。一般情况下,如果医疗器械事件在欧洲经济区及瑞士以外的地方发生,或者在这些领域发生但无需现场安全纠正措施(FSCA)的,就不需要上报。如果医疗器械事件在欧洲经济区及瑞士以外地方发生,但确在这些地方引发了现场安全纠正措施(FSCA),那就必须作为一个 FSCA 进行上报。此外,适当时制造商还应通知其授权代表、负责将器械投放市场的人及其他代理人(如经销商)在医疗器械警戒系统下上报事件和 FSCA,报告不能由于信息不充分被不当推迟。如果制造商是欧洲经济区和瑞士境外的,应当提供境内合适的联系点负责医疗器械事件的上报,可能是制造商的授权代表、负责将器械投放市场的人或者其他代理人。

(二)制造商向主管机构上报事件的标准任何符合如下三个上报标准的事件均可被看作是医疗器械事件且必须向相关国家主管机构报告。具体标准如下:

1. 医疗器械事件已经发生,包括在对器械进行测试、检查器械时所提供的信息或检查任何科学信息时发现某些因素可能或已经导致器械事件发生的情况。典型的事件包括:(1)器械特性、性能发生故障或毁坏(故障或毁坏可理解为当按照制造商说明书上的内容使用器械时,器械的运行未达到预期的目的);(2)排除在公认的检验范围外的假阳性或假阴性检验结果;(3)未预期的有害反应或副作用;(4)和其他物质或产品发生相互作用;(5)器械降解、毁坏(如火灾);(6)不当治疗;(7)标签、使用说明或宣传材料不准确,不准确包括信息缺失、不足,其中信息缺失不包括使用者都应该熟知的信息。

2.有理由相信制造商的器械是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制造商在评价器械和医疗器械事件之间的关系时应当考虑:(1)基于现有证据或卫生保健专家的意见;(2)制造商自己对医疗器械事件初步评价的结果;(3)之前相似医疗器械事件的迹象;(4)制造商掌握的其他证据。

3.医疗器械事件造成或可能已造成如下后果。(1)患者、使用者或其他人死亡;(2)患者、使用者或其他人身体状况严重恶化。身体状况严重恶化包括:①威胁生命的疾病;②机体功能的永久损害或机体结构的永久损伤;③出现迫使用药物或外科手术来防止①或②发生的情况。例如:临床上,延长了手术时间;出现需要住院或延长现有住院时间的情况。④因误诊导致间接伤害或按制造商使用说明使用而导致间接伤害;⑤胎儿死亡、任何先天性异常或者不正常发育。值得注意的是,不是所有医疗器械事件都会导致患者死亡或身体状况严重恶化,还有可能是由于其他有利条件或者卫生人员的介入所导致。

(三)医疗器械警戒系统下的定期汇总报告的条件

在制造商和国家主管机构发布和评价一个或多个初始报告之后,国家主管机构通常会接受来自制造商或授权代表的定期汇总或趋势报告。这一定期汇总报告就是制造商与国家主管机构之间达成协议,按照一定的格式和频率报告特定类型的活动。当制造商收到国家主管机构批准进行定期汇总报告或趋势报告的通知时,该制造商应把协议内容告知其他有关国家主管机构。定期汇总报告只能在自己国家主管机构的一致同意下传播到其他主管机构。

1. 现场安全须知中规定的事件描述现场安全须知中规定的事件是指在制造商发出现场安全须知和采取安全纠正措施之后发生的事件,此类事件不需要个案报告。但是制造商可以与国家主管机构协商定期汇总报告的频率和内容,定期汇总报告应当发送到所有受影响的国家主管机构和相关的国家主管机构。例如,制造商发出现场安全须知并采取现场安全纠正措施,关于冠状动脉支架的移位是由于附着气球装置的膨胀不充分引起的。这以后关于支架移位的案例就采用现场安全纠正措施每季报告形式,个案事件无需报告。

2. 普通的和已知的事件普通的和已知的事件(已经得到制造商和相关国家主管机构评价后的事件报告)不必向国家主管机构进行个案报告,可以直接转成定期

汇总报告形式。然而,这些事件将会受到有关部门监测,以便逐步确定定期汇总报告的触发级别;触发级别的间隔还应经过相关主管机构的同意。只要当监测发现触发级别达到某一程度时,制造商就应进行期中报告了。

 

来源: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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