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商获得CE认证之后,出口产品到欧洲的话,产品符合性声明属于最常用的技术文件之一(产品标签也很重要,请参考:小标签,大问题!出口医疗产品这些错误你中过招吗?)。
在欧盟当局进行产品注册时或者申请自由销售证书FSC时必须提交合规的产品符合性声明,否则就会影响注册或者申请FSC证书进度。另外,产品符合性声明还会发送给欧洲客户,不合规的产品符合性声明会导致产品不合规,进而影响产品销售。
德国欧通(微信outong86)根据多年欧代业务经验,总结了产品符合性声明的一些常见错误,希望生产商能够引以为戒。
生产商信息与CE证书上的信息不一致,或者有拼写错误。
产品符合性声明上应该明确标上型号,这是为了保证产品的可跟踪性(traceability)。如果欧盟政府机构对违规产品的发出的“警告信” “召回信” 有可能仅是针对特定的类别及产品型号而言,而并非针对所有的产品。
产品符合声明中对符合性评估途径(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的引用必须正确,下面是中国医疗器械生产商使用的最常使用的符合性评估途径的举例。(相关更完整的介绍请参考:获得CE认证可以通过哪些不同途径(符合性评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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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类产品: 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 Directive 93/42/EEC Annex 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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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 Im, Iia, IIb类产品: 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 Directive 93/42/EEC Annex VII in connection with Annex V. 请注意,在采用Annex V(附录5)的情况下一定要加上Annex VII(附录7),只写Annex V是不对的。德国欧通(微信outong86)经常碰见这样的错误写法: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 Directive 93/42/EEC Annex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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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a和IIb类产品: 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 Directive 93/42/EEC Annex II excluding section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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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规要求,生产商应该加上类似“we declare under our sole responsibility“(我司对以下声明单独担责)的语句。
另外,签字人应该为生产商的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或者其他被任命具有签字权的主管,而不是其他无签字权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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